網路~是一個非常迷人的地方,你可以在上面找到任何你想要的資源,討論任何你不解的疑難雜症,尋覓任何你想要的機會與未來,但是~~~他可怕的是,網路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機制,也絕對會有你在社會上遇到的各種形形色色的人,每個人的觀念、個性、政治立場都不同,而筆戰~往往在你不經意的時候發生。

 

很多人傻傻認為,筆戰又不會怎麼樣,我匿名、在網咖,誰找的到我,如果真得怎樣~我在刪文就好~但是你知道嗎?刪文刪圖是刪不掉網路鄉民備份的力量,當你們熱烈激辯時,早有吃著雞排搬來沙發著看熱鬧的鄉民所備份,更別說電腦世界的設定,不是像你家裡電腦這麼簡單~你刪了是你當前的文章,但是該網站的伺服器,資料要備份多久才會消失呢?說說常用的FB好了,在註冊帳號、申請粉絲團、社團等,他們都會加上一句,就算你現在刪掉你的帳號、社團、粉絲團等,但你PO出過的內容,在短時間內還是有機會被搜尋到。

 

至於匿名、在網咖~~那就更不好意思,只要對方確定要告你~那你幾點幾分,在哪裡發的訊息,會有IP位置,中華電信會提供,尤其網咖更不像家裡,網咖申請網路線大多都是固定IP,要查更快,店內攝影機~只要知道IP知道啥時發文,調閱監視器~~~~你說~你跑哪嘞!!!!所以說話(打字),都要警言慎行啊!至於你知道你在網路上罵人到底會觸犯什麼刑(民)法嗎?讓小弟弟我來告訴你,擦亮你雪白的眼鏡看看吧!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院解字三○八二號)、印發傳單(院字二六八五),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凡走過必留痕跡~別以為你撤文就沒事,文章可以備份的,你刪文了,但網站資料庫可是還沒喔!只要被害人報警,要啥資料都可以調出來~別傻了你

 

集合所有條例~簡單點說明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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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雲險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