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幾天新聞報得沸沸揚揚的詐騙新手法,其實這早不是新手法,早在幾年前就有了,只是被忽略了!在這提供關於支付命令的簡單常識喔!希望大家都可以遠離詐騙!切記~只有兩種解決方式,1.收下,並在20日內提出異議。2.拒收,三個月內未送達,支付命令即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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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非懂不可的「支付命令」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小叮嚀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小叮嚀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
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
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小叮嚀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亦不得再以上訴或抗告程序對確定之支付命令聲明不服。

在這提供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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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可能就像我~不住家裡,家裡也莫名其妙的收了,但也不一定會即刻告訴你或許家人也不懂,這樣的話就躲無可躲啊!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像提出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詐欺告訴嚕!
 

 

如果真的遇到,那小弟在這附上你會需要的書狀:民事聲請狀(聲請異議狀):http://goo.gl/NCFMEd,點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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